张某到李某处从事秋收捡土豆工作。开工第一天,张某按李某指示开铲车拆除窝棚框架时,左眼被掉落的钉子扎伤,张某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多地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9万余元,李某不予认可,张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李某认为其与案外人胡某系合伙关系,应追加胡某为本案,故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就案办案,李某与胡某也将因责任承担问题产生纠纷,进入诉讼。于是法官主动联系案外人胡某,一开始胡某十分抵触,认为该案与其没有关系,不愿意承担责任。法官耐心向其释法说理,道清案件的利害关系,在法官的多次沟通下,胡某同意与李某共同承担责任,并同意旁听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组织了“背靠背”调解,从法、理、情入手,言明利弊,最终李某与胡某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对一审判决数额各承担二分之一,李某撤回上诉,一起案件牵扯的两个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