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空间 > 新闻视点

【世界环境日】中院依法审理刘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分享到:
作者:蒋忠顺  发布时间:2024-06-06 09:18:2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5月,刘某、杜某分别驾驶红色125型摩托车,到额尔古纳某农场附近草甸,用药叉盗挖野生赤芍,并将采集的野生赤芍以高价出售给王某,刘某违法获利1200元,杜某违法获利2700元,刘某、杜某尚有部分未销售赤芍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某、杜某、王某3人非法采集、收购野生赤芍造成草原破坏面积2419平方米,已造成天然草原的严重损害。2023年10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刘某、杜某、王某赔偿非法采集、收购野生赤芍造成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价值167 436元。2.被告刘某、杜某、王某赔偿非法采集、收购野生赤芍造成草原破坏的生态修复费用总计38 44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杜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许可,及未征得草原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采集野生赤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应对非法采挖野生赤芍造成草原破坏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草原生态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未取得野生植物收购许可证情况下,为非法采集野生芍药提供销路,导致了野生芍药种群数量减少,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结合鉴定机构对损失情况的鉴定意见,最终判决刘某、杜某、王某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以及草原修复费用合计2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指明了环境资源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草原作为重要生态要素,具有防风固沙、净化空气、改善土壤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虽然呼伦贝尔地区草原资源丰富,但草原保护形势仍刻不容缓。本案中,法院通过公开审理,判令三被告对造成的草原生态破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准确传递“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对于保护呼伦贝尔地区的生态环境,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