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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亮执行之剑 以司法力量护航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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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3 14:33:44 打印 字号: | |

诚信建设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要求。一直以来,呼伦贝尔两级法院以此为遵循,不断探索,以一桩桩案件的公正审判,一次次执行的扎实推进,大力弘扬言而有信、有约必践的契约精神,保护“货真价实”,严惩“弄虚作假”,为诚信建设筑牢法治基石。

1.开展重点领域执行攻坚 给失信被执行人开罚单

执行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为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呼伦贝尔中院深入开展涉府、涉企、涉民生、涉金融等重点领域执行攻坚行动,提升执行到位率,坚决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持续推进“立审执一体化”,推进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提升执行质效。为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新春暖薪”集中执行行动,拘传42名被执行人,执结案件49件,执行到位标的101.2万元。

2.加强主体失信行为惩戒 切实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中院依法适用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强化对失信主体惩戒,督促其自动履行。对个人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实施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老赖”信息154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老赖”无处遁形。

3.着力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为守法诚信当事人正名

从治理欺诈行为到打击制假售假,从惩戒“老赖”逃债到鼓励修复诚信······中院采取规范信用修复的范围、途径、流程等方式,准确把握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对符合失信屏蔽或解除限消措施情形的,及时屏蔽或解除。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促进实施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采取的惩戒措施予以减轻或解除。

实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执行完毕的案件,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明,帮助其恢复信用。依据上级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开展失信惩戒“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对确实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在失信名单中予以屏蔽,并常态化开展此类专项行动。今年以来,1821名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被解除,563名被执行人在失信名单中被予以屏蔽,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如鄂温克旗法院发出《履行完毕证明》、莫旗法院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为守法诚信的当事人“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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