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潘某与李某于2022年7月按当地风俗举办婚宴,2022年8月29日,潘某、李某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潘某、李某未生育子女。现潘某以李某不与其按正常夫妻进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退还彩礼款及三金。另查明,2022年5月18日,潘某给李某购买三金一钻(包含耳钉、金手链、项链、戒指)花费16 391元,审理中李某认可以上物品在自己处;2022年6月18日潘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方式给付李某彩礼款共计66 000元,李某亦认可收到。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在当事人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案潘某符合该款规定的返还情形。潘某一审提交借条并申请出借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为了结婚向他人借款的事实,李某对于潘某借款情况并未否认,只是表述“不清楚”;潘某一审提交房屋买卖协议书及收条,证明为购置婚房支付大额费用,李某对购买婚房的事实认可;潘某一审提交银行贷款记录,证明潘某婚后为偿还债务而贷款,李某对潘某贷款事实亦认可。潘某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实因结婚导致其生活困难,李某应返还案涉彩礼及三金一钻。关于返还彩礼金额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案涉彩礼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未生育子女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由李某按剩余彩礼40%比例返还并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风俗,适当合理的彩礼能表达心意,增进双方感情。但是,近年来,彩礼金额不断攀升,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现象,过高彩礼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既给爱情、婚姻埋下了隐患,又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我们需要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同时,理性看待彩礼问题,避免将彩礼看成一种必须的物质条件。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让真情归于生活,才是婚姻家庭能够长久和幸福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