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公司”)系经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2008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某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跃满洲里分公司”)于2016年注册成立,企业经营地址为满洲里市,许可经营项目为建筑工程。2021年7月16日,中跃公司委托鉴定中心对中跃满洲里分公司法人施某某向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落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的“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模)》中的“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的印文进行鉴定。经鉴定,两家公司的印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这就意味着中跃满洲里分公司未经授权冒用中跃公司企业(商号)名称,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某建筑分公司、施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某建筑分公司名称。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是企业人格的象征,兼具人格利益和物质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企业名称权,否则即构成对名称权的侵权。该案系伪造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材料设立企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登记对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仅作形式审查,其本质上并不赋予相对人相应权利和资格,所以即使侵权企业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而登记设立,亦不能改变侵害企业名称权的事实,侵权人仍应对其侵害企业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