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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枫景】代表委员+法院 同频共振促诚信——莫旗法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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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9 14:11:04 打印 字号: | |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莫旗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广泛开展各类活动,不断加强和优化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增进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认同,充分发挥“代表委员+法院”工作机制作用,探索促进基层解纷、民族团结的新途径,成立“石榴籽诉讼服务团队”,将党建+代表委员+调解+民族团结模式贯穿法院工作立、审、执的全过程,特邀代表委员参与纠纷调解,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合力。

“代表+法院”工作机制落实成效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初,张某以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莫旗人民法院霍日里人民法庭,要求与李某离婚,同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40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针对应返还的彩礼数额产生了较大争议。

调解过程及效果

承办法官考虑到近年来彩礼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本案涉彩礼数额较高,为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参与到本案的调解中。人大代表调解员和法官对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活开支、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后,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并就执行程序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面临的司法惩戒着重进行讲解。最终李某返还张某彩礼31万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案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家庭纠纷,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在调解案件中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减少了矛盾激化的可能,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引导当代年轻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委员+法院”工作机制落实成效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1999年3月24日贺某与张某、高某签订了《土地长期承包合同书》,签订合同后,贺某承包耕种了位于莫旗宝山镇某村的24.8亩土地。但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宝山镇某村委会盖章确认,也未通过当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因此张某、高某认为此土地长期承包合同无效。2016年前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宝山镇政府因建新村项目占用部分案涉土地,且支付了占用案涉土地补偿款160000元,张某、高某认为此笔补偿款应由自己收取,于是2023年5月以解除合同为由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及效果

法庭收到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同双方当事人及莫旗宝山镇政府取得联系,经多方了解,原、被告争议较大且积怨很深,申请人张某、高某多次向贺某索要土地经营权,贺某不予交付,于是张某、高某每年耕种时都破坏已耕种的土地,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暂时停止侵权,后又开始不让贺某耕种,贺某采取多种途径解决此事,均没让申请人张某、高某停止侵权。法院充分了解案情后,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现场办公,由莫旗宝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莫旗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员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件系涉土地纠纷案件,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妥善处理该类案件对于农民个人及政府公信力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该案件的圆满解决受到了百姓的一致好评。法院充分考虑到此类案件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在法治框架下依靠人民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推动建立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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