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侵犯著作权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底至2023年3月,被告人郑某通过运营其从某中介平台购买的网站,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购买时网站自带、用户自行上传的27万余部无版权电子书刊在网站上刊载,供用户付费阅读、下载。被告人郑某运营网站获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会员,在会员有效期内免费阅读、下载电子图书;二是充值金币,通过金币购买并下载电子图书,而上传图书、签到、回帖也可免费获得金币。经鉴定,郑某运营网站中有报案人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刊1300余部,同时,该网站还包含淫秽色情小说4000余部。经提取该网站的后台数据,上述淫秽物品观看量超30万次,下载量超37万次。该网站注册用户超90万个,站内金币7700余万个。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中旬,该网站运营收入超过21万元。
裁判结果
本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郑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郑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五部委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为全市涉及侵权作品和注册会员人数最多的、影响力最大的涉电子书侵犯著作权案件。针对利用网络平台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的手段新颖,犯罪情节分散隐匿,证据审查认定具有复杂性等新特点,本案的公正审理,既震慑了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犯罪行为,也体现了法院对网络、新媒体等科技媒介的著作权保护力度和坚决打击犯罪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