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限制出境决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董某限制出境。
2024年2月1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某某与董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于某某诉请,判决生效后,董某未按判决履行法定义务,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扎兰屯市人民法院通过电话联系、电子送达等方式向董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董某仍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法官与董某联系并到公安机关查询,发现其有出入老挝记录,近期仍有离境的可能,为防止其逃避执行,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迫使被执行人董某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该案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