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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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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6 14:32:54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李珏明,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建北街59号8单元102室。

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了(2021)内07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珏明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判决已经生效。李珏明以患有脑梗死、3级高血压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依法审查后于2024年3月25日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2024年3月26日-2024年3月30日。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以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要告知真实姓名。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联系电话:0470-866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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