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将来临,亲朋好友渐相聚,正所谓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大家往往会忽略,醉酒后开车会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危险驾驶罪是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罪类中常见的罪行,其对驾驶者和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接下来,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酒后驾车这一行为的后果及危险性。
案例一邢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邢某醉酒后驾驶悬挂蒙E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一处右向急弯路时,与一辆相向行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该事故造成邢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2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裁判结果
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虽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应在危险驾驶罪范围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邢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危险驾驶罪对邢某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不仅仅是针对汽车驾驶员的规定,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酒驾行为害人害己,大家一定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对自己、家人和社会负责,珍爱生命,敬畏法律,摒弃侥幸心理,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