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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宣传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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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塔兰 王佳琪  发布时间:2024-01-17 12:33:50 打印 字号: | |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

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特告知如下事项:

一、请不要请托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以及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请不要请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以及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四、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您发现本院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存在上述违规接触交往行为,请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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