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日趋普及,一些传统犯罪逐渐向信息化、智能化、组织化犯罪转变,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增长迅速,已成为网络犯罪中最为活跃的几类案由,下面法官带您一起了解有关案例。
李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其朋友张某收购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介绍被告人程某将自己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张某使用。后经程某介绍,被告人徐某将自己的7张银行卡交给程某,程某通过李某邮寄给张某。期间,李某、程某、徐某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
裁判结果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犯罪分子在实施网络犯罪,仍介绍程某、徐某将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转账使用,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徐某、程某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李某对程某的犯罪行为起到教唆作用,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李某、徐某、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徐某、程某、李某判决拘役。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轻松获取高额报酬”。遇到这种“诱人小广告”,千万不要相信。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非法得来的钱“洗一洗”才能进入自己的账户,大量租借或者购买来的他人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实质上是网络黑灰产业链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借用普通用户身份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广大群众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实物以及账号密码、结算账户等电子信息,不要随意丢弃、转借,一旦丢失及时挂失,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将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售给陌生人使用,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