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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官带您了解有关信息网络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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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怡婧  发布时间:2023-09-20 10:43: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日趋普及,一些传统犯罪逐渐向信息化、智能化、组织化犯罪转变,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增长迅速,已成为网络犯罪中最为活跃的几类案由,下面法官带您一起了解有关案例。



李某等3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在朋友的介绍下,在四平市周边村镇,以发放小礼物为诱饵,操作路人手机微信发送诈骗广告信息,李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后李某雇佣孙某为司机搭载李某及被告人赵某(李某的妻子)开车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周边村镇以上述同样方式发送诈骗广告信息。三人持续流窜作案,途径地区包括通辽市开鲁县及周边乡镇、黑龙江省龙江县、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周边乡镇等地。2022年8月,三人被抓获。经查,三人利用路人手机微信发送诈骗广告信息的受众达20余万人,三人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裁判结果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孙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孙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赵某、孙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毛巾、电水壶、风扇、洗衣液……小礼品扫码免费领!遇到这种“好事”,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这种福利活动可能是诈骗陷阱。千万不要为了“免费礼品”随意将手机等重要物品交给陌生人操作,不要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点击来历不明的网络链接,这些行为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以身试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能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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