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切实增进代表委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近日,中院民四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一起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案件。
本案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广告公司租赁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房屋进行办公,因之前发生过排污主管道堵塞事件,故广告公司在卫生间排污分户管道上安装阀门,不再使用该排污管道,并另设一套独立的排污系统,直接连接地下排污主管道。2022年2月11日,因再次发生单元共用的排污主管道堵塞、外返污水,导致广告公司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被泡受损,造成财产损失共计13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共用管道设施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物业公司未及时予以更换或者定期维修养护,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再次发生主管道堵塞返水事故,存在过错,应对广告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广告公司财产损失7979元。二审中,双方依旧对由谁负担本次事故责任产生激烈辩论。虽然本案诉讼标的数额不大,但界定责任主体难度较大,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双方当事人最为有利。承办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愿。
庭审结束后,代表委员表示,通过零距离旁听庭审,更进一步的了解了法院工作,今后会充分履行代表委员职责,继续关注和支持法院工作,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