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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高效化解563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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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洪波 洪澴宇  发布时间:2023-09-05 14:03: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中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涉案标的达563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用时仅20天,得到双方当事人高度赞誉,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法院力量。


2021年,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根河某建筑公司就根河市老旧供热设施更新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由根河某建筑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根河某建筑公司进行了施工,工程已完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就上述工程施工费用进行核定并确定工程总造价,北京某科技公司先后向根河某建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450万元,尚欠500余万元工程款未予支付。根河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欠付工程款未果,将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北京某科技公司上诉至中院。

中院受理此案后,本着切实服务企业发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角度,仔细审查案件材料,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涉争议焦点。在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因工程欠付款金额问题,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且北京某科技公司目前资金紧张,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较为困难,根河某建筑公司为施工案涉工程垫付大量资金,压力巨大,又因案件所涉标的较大,案件调解难度系数较高。但承办法官并未因此气馁,认为若能够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案涉纠纷,既能解决双方企业矛盾,又能保证双方企业正常经营运转,还能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面临被执行风险,“一举三得”,遂承办法官立即安排开庭事宜。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先在开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案件利弊得失以及企业诉讼风险,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后,当即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双方意见,不断调整方案,最终双方就分期偿还工程欠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承办法官还就当事人提出的工程款发票问题进行了协调,双方亦对开具发票的具体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以避免双方日后因该问题再次产生争议。

制作调解书时,承办法官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明确了执行内容,告知不自动履行调解内容的法律后果,以提高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至此,一场因欠付工程款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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