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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签订离婚协议后,还可以反悔吗?法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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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洪波 洪澴宇  发布时间:2023-08-25 09:30:1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于某和刘某于202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二人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于某自愿补偿刘某20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支付,每月月初支付1000元,付完为止,如果于某违约,刘某有权将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并一次性付清款项。2021年7月17日,于某与刘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又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及债权等进行约定,经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及债权均无。双方离婚后,于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刘某转账1000元,之后于某未再向刘某支付补偿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于某支付刘某补偿金19.9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刘某虽前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但两份协议书一份是关于补偿款的约定,一份是关于双方婚姻、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债权的约定,约定内容不存在冲突及矛盾,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系合法有效。于某虽主张其受到刘某胁迫签订案涉离婚协议书、篡改离婚协议书内容,但其并未诉请撤销案涉协议,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签订案涉离婚协议书时受到刘某胁迫以及刘某存在篡改协议书的行为。并且,于某离婚后向刘某转账1000元的行为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于某实际履行了案涉协议。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辨识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清楚签订离婚协议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以及应当在签署协议书前充分理解知晓条款内容和意识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其仍然签署,故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履行案涉离婚协议书约定事项,于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刘某补偿款,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按照案涉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支付刘某补偿款19.9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当代人的婚姻观念和行为也在发生着变化。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大多会以签订离婚协议这种自由、高效、低成本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等。然而,实践中,离婚协议的签订却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夫妻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财产、虚构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夫妻一方为尽快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让渡自己的大部分财产权益、双方草率离婚未约定重要财产事项等。此时,双方虽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对于共同财产分配、共同债务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并未实际处理完毕,或者出现一方对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反悔,称自己是在受到另一方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等情况,进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等诉讼出现。一般来讲,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完整准确地履行义务。但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若离婚后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不仅是夫妻之间的承诺,更是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法律文件。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理性思考,在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充分考量未来生活的各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审慎考虑,理智分析,慎重作出承诺,避免草率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因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或者不愿履行离婚协议等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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