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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扬法治利剑 护呼伦湖水阔鱼跃——武某某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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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超  发布时间:2023-08-07 10:11:1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武某某与捕鱼工人马某某等人采用五五分成的合伙方式在新巴尔虎右旗贝尔湖五一冷库设立捕鱼点,先后组织被告人马某某等16人,使用挂网、网箔、铁船等捕鱼工具,非法捕捞呼伦湖水域的雅罗鱼、麦穗鱼等水产品。各被告人均有固定职能分工,马某某负责招募、管理捕鱼工人;由某某负责给水产品称重、记账等工作;李某某负责财务会计工作;其余被告人负责捕捞工作,形成固定的非法捕捞呼伦湖水产品的产、运、销链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考虑到部分被告人系从犯,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等16人六个月到一年不等刑期,并扣押违法所得和挂网等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呼伦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东北地区第一大湖,其地处呼伦贝尔大草原腹地,素有“草原明珠”“草原之肾”之称,渔业资源丰富,生态功能突出,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特殊地位,对维护呼伦贝尔大草原生物多样性和丰富动植物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在呼伦湖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该掠夺性捕捞方式不仅会直接导致呼伦湖特色水生生物死亡或受损,更有可能会改变水域原有鱼类群落结构,影响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呼伦湖水产品行为,引导公众增强对呼伦湖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呼伦湖流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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