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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司法建议】关于规范行政行为 建立现代化服务型政府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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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闻媒体宣传处 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3-07-17 11:07:51 打印 字号: | |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方式,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今年以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建议“抓前端、治未病”作用。即日起,中院将选登部分优秀司法建议供大家学习参考。



建议对象


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议背景


法院审理的上诉人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与被上诉人刘某1、刘某2、额尔古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系因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查封某公司名下34处房产,住建局认为其对该34处房产已取得所有权,享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故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发生本案纠纷系因开发企业某公司未按期交付回迁安置房屋,被拆迁群众要求返迁,某市政府形成会议纪要,住建局根据会议纪要要求,与34户返迁户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住建局对被返迁户进行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后,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作废,被拆迁房屋由某市人民政府收回。住建局在执行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过程中,对34户返迁户进行异地返迁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与34户返迁户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收回被拆迁房屋,之后某公司交付住建局34套房屋,住建局与某公司网签房屋买卖合同,但处理上述事项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健全、程序不完备情况,导致纠纷发生。


建议内容


(一)完备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住建局虽办理网签登记,但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住建局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加盖某公司公章,未有经办人签字。另外,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备注系采用异地返迁或货币补偿方式取得房屋,载明被拆迁人员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做好拆迁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有机衔接。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主体为拆迁户与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为住建局和某公司,故应由被拆迁户、住建局、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协议,明确事实经过、各方权利义务,阐明房屋来源、处置方式及产权变更过程。

(三)完善房产交付手续。在交接房屋时,房地产公司、住建局等相关权利主体应进行妥善交接,同时还需政府相关部门、社区、居委会、物业、被拆迁户等主体见证,制作房产交接清单,载明房屋位置及面积、房屋价款支付情况、房屋交付时间、房屋状态、权利义务移转等事项,清单由各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四)强化房屋产权审批流程。会议纪要载明“原协议中签订的返迁房源产权归市政府所有”。住建局将34处房产网签在其名下,应完善某市人民政府对此事后续的授权与审批手续。

(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案涉34处房屋既是不动产,又是国有资产,需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使国有资产收回及处置流向明晰,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扎实做好产权登记工作。住建局应把该34处房屋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如暂不具备进行权属登记条件,可在房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等,提交相关材料在房产登记部门备案,以预防并减少纠纷的发生。


回复情况


收到司法建议后,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针对司法建议内容积极采取完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做好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的衔接、完善房产交付手续、强化房屋产权审批流程、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等落实举措,进一步优化公共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全力建立现代化服务型政府。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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