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李林与王雅芝夫妇(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到A公园游玩,王雅芝捡拾掉落在水中的雨伞发生危险,李林下水搭救王雅芝未果,夫妻二人落水溺亡。
法官说法
A公园系向公众开放,可供游览、观光的场所,即公共场所。案涉事故发生于2022年7月,游客较多且正值雨季,水量大水况复杂,但对于可能发生的溺水隐患,公园未在危险区域设置护栏、警戒线等设施隔绝游客,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予以提示,亦未在园区配备救护设备或救护人员确保危险发生时援救及时,因此A公园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A公园管理者应对案涉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李林与王雅芝夫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在较深的水域下水捡拾伞可能发生溺水的危险,却没有予以防范和避免,对自身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因此应减轻A公园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A公园管理者对案涉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面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常态化。管理者应当保障场地安全性,比如商场应避免物品陈列不稳定带来的磕碰、浴室应避免因地面积水湿滑可能导致的摔伤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需保持谨慎的事项作出明显警示标志,比如公园在深水区域竖立“深水危险、禁止下水”,办公大楼和购物广场在旋转门明显位置贴出“请勿碰触、小心夹伤”等警示标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向活动参与者发放安全风险告知书并要求签署。同时,公共场所应配备救助设施设备和救援人员,管理者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确保事故发生时处理及时。第二,固定已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安装全面、清晰的监控装置,并妥善保存监控录像,以便证明场地现场情况,也防止发生事故后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