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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院受理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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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7 09:37:1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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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祁某某为了谋取利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于2013年使用四轮车带自动犁在位于阿荣旗音河乡音河村孟克店组屯西坝西自己林权证范围内开垦两块林地并耕种农作物至今。经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祁某某开垦的林地面积为8.715亩,属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现场林地的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已经形成耕地,具备耕种条件。

2021年春季,被告人祁某某在其开垦的林地上补植了松树,成活率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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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植,修复生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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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自家林地内种植经济作物引发的刑事案件。阿荣旗法院没有按照已往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引导被告人在修复地块进行樟子松种植及嫁接,不但实现了受损地块的修复,还让被告人实现较大的经济价值,促进农民增收。

本案让“破坏者”变成“修复者”“受益者”,法院既坚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又兼顾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取得惩罚教育、挽回损失、生态修复与经济增收四赢的的良好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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