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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退耕还林后 擅自复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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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3 10:23:27 打印 字号: | |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春季,被告人高某某为了种植农作物获取收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佣他人在其林权证范围内及周边林地开垦并种植农作物至 2021年,经现场勘验,高某某雇佣他人在其林权证范围内开垦林地40.192亩、林权证范围外开垦林地3.48亩,开垦林地总面积43.672亩。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阿荣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被开垦的林地地貌完全改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土地的来源是砖厂废弃地,自己投入了资金与人力,不应属于林业局,且不属于开荒采林木,是自建地栽的果树。其辩护人提出,涉案土地不符合退耕条件,是洼地,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有林权证能够证明土地性质,被告人亦对开垦土地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其行为致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且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高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依据及典型意义

本案系退耕还林引发的刑事案件。高某某在2002年将案涉土地退耕,并享受退耕还林补贴,于2008年为案涉土地办理了林权证。高某某在明知案涉土地属性为林地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利益,擅自开垦自家林地及周边林地,导致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高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政治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关系着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案的审判,既坚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广大群众保护耕地、林地的生态环境法律意识,又兼顾到农民是在种植果树都枯死后擅自开垦的情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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