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李某某为方便自己拉草,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下,故意毁坏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林场桦树76株,其行为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被毁坏的林木修复费用为19831.62元。2022年4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林木修复费19831.62元。
裁判结果
该案审理中,经审查证据材料,多次与被告李某某沟通,向其释法说理,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愿意依法足额承担毁坏林木修复费用。在法庭主持下,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某某达成调解,由被告李某某一次性缴纳毁坏林木修复费用19831.62元,委托第三方鄂温克旗林业和草原局在鄂温克族自治旗维纳河林场人工造林26.2亩,用苗2889株。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指明了环境资源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呼伦贝尔地区林业资源丰富,但森林资源保护形势仍然刻不容缓。该案涉及林业资源破坏,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通过侵权行为人的自愿赔偿和第三方异地修复,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该案成功审结标志着人民法院将继续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大本地区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为推动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向好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