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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款还不上,以房顶账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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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03 11:33:4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担保制度也越来越被重视,如果我们不加以学习和了解,也许就会在生活中“吃亏”,比如说今天这个案例中的钱某,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他的故事。


案件回顾


      2022年1月3日,赵某向钱某借款500万元,借期至2022年11月3日。赵某为担保该笔债务,与钱某订立抵押合同,约定:“赵某以其A房屋(市价650万元)抵押担保赵某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若债务到期赵某不能清偿,钱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抵偿赵某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无须另经清算。”后因赵某无力清偿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钱某起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赵某交付房屋。


问: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钱某是否能拿到A房屋的所有权?


答:赵某与钱某的抵押合同部分有效、钱某不能拿到A房屋所有权。

      在上述案例中,抵押合同约定“若债务到期赵某未还款,钱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抵偿赵某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无须另经清算”这一部分属于流押条款。流押(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本案中虽出现了所约定的赵某到期不能向钱某清偿债务的事实,但钱某不能依据该流押条款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钱某与赵某的抵押合同属于“部分无效”,流押条款之外的其他内容仍有效,钱某对A房屋享有抵押权,可依照《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对A房屋行使抵押权。若就钱某如何行使对A房屋抵押权,赵某与钱某不能达成协议,钱某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A房屋,并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于赵某的其他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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