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了魏某某诉某旗人民政府及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
魏某某所建厂房系违法建筑,没有合法产权,依法不应予以赔偿。但该旗人民政府对魏某某违法建设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前,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履行强制拆除程序,在组织强制拆除过程中亦未对厂房内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妥善保管,造成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及附属设施损失。违法建设的厂房所使用的材料及厂房附属设施系魏某某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确认旗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魏某某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按照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评估结论赔偿魏某某厂房及附属设施损失的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正当程序意识,注意依法收集、固定并保存执法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保存不当而败诉的风险。同时,人民法院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出发,判决行政机关对魏某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彰显出人民法院为民办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