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贷款 信用卡 资料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为赚取非法利益与其微信号码为b170734******,微信昵称叫“cheng***”的微信好友商定王某以每套10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向“cheng***”出售成套的银行卡、K宝(U盾)及密码和手机卡。为达到犯罪目的,王某在微信上发布办理贷款广告,引来多名被害人找其办理贷款,王某编造需要新办理银行卡、K宝(U盾)、手机卡用于刷银行卡流水等虚假理由,获取了多名被害人的银行卡、K宝(U盾)及密码、手机卡,之后王某用快递将银行卡、K宝(U盾)及密码、手机卡邮寄给“cheng***”提供的地址,“cheng***”收到银行卡、K宝(U盾)及密码、手机卡后在微信上给王某支付相应费用。截止案发,王某共从“cheng***”处获得非法利益18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亲属已将涉案非法所得18500元予以退缴。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通过编造给被害人办理贷款的虚假理由取得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亲属将其违法所得退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内0782刑初44号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1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本罪侵犯的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对信用卡信息资料所享有的隐私权。有的学者认为非法获取或者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最后基本上都流向犯罪集团用于伪造信用卡,所以将非法获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按照伪造信用卡的共犯处理。但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如果这样认定的话就需要查明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就是要用于伪造信用卡,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与伪造信用卡者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一点很难查证。但这种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的确在客观上为伪卡集团的伪造行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对金融秩序安全具有很大的破坏性,所以为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信用卡犯罪活动,《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上增设了本罪。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为刑事司法审判领域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标准新要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通过编造给被害人办理贷款的虚假理由取得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他人,数额巨大,这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容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此类信用卡信息进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这将对金融秩序安全造成严重的破坏,为从源头上治理犯罪,国家对此种犯罪进行严厉打击,这为全方位打造安全稳定、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案件启示:
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其中之一,要主动融入服务大局、保障发展之中,充分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依法严惩刑事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营造法治文明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今后在刑事审判当中不仅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的打击力度,更要充分加强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让每一个公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杨帅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刑事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