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空间 > 新闻视点
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及典型案例
分享到:
作者:彭程、贾丹  发布时间:2021-06-07 09:42:58 打印 字号: | |

6月4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及三起典型案例,《内蒙古法制报》及本市多家主流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会上,民事审判三庭庭长彭程结合三起具有典型教育和借鉴意义的案例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总体情况作了介绍。近年来,市中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创新推出了多项改革举措,力促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发展。

一是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2017至2020年,全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别为14件、20件、32件、22件。市中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了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就环境资源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的执法联动、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事项进行常态化沟通。同时,市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行政部门在管理方面还有一些盲区和死角,导致环境监管存在漏洞,向相关单位发送了司法建议,取得较好效果。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司法协作,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会商研判,构建了“司法+行政”协同发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二是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通过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及时和有效修复。另外,市中院与市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后,出台了《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生态修复补偿责任人、修复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等内容作出规定,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三是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犯罪,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2020年,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114件,刑事案件217件,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占地犯罪占比43%,野生动物犯罪占比24%,林木犯罪占比16%,非法采矿犯罪占比4% ,通过持续加大对毁林开荒、非法采砂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地震慑了犯罪行为。市中院还制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办案指引》,严把普法教育关、严把定罪量刑关、严把缓管免适用关、严把刑罚执行关、严把生态修复关,对涉环境犯罪案件严格把控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有破坏环境犯罪前科劣迹以及因破坏环境受过行政处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非监禁刑。通过一系列有效举措,震慑了潜在环境危害者,让法律制度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下一步,市中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为呼伦贝尔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更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呼伦贝尔市检察院诉李某某生态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李某某在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湖捡拾野生鸟蛋共计1910枚。其中62枚鸟蛋被李某某腌制,1848枚鸟蛋通过海拉尔中铁快运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绝大部分为骨顶鸡卵、鸿雁卵、苍鹭卵、草鹭卵、绿头鸭卵、红头潜鸭卵,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鸟卵。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繁育救护中心孵化成活96只野生鸟,放归自然。李某某非法捡拾野生鸟蛋的行为共造成19万余元的生态损失。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认定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随后,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李某某自2021年至2022年两年期间,在海拉尔西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完成30天义务浇水工作;二、李某某同意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将其签署和录制的赔礼道歉声明在媒体上公开发布。该调解协议在《呼伦贝尔日报》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在食物充沛、光照充足的春夏季节,野生鸟类在栖息地驻足觅食,繁衍后代。它们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长期的乱捕滥猎行为已经造成众多野生鸟类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日益脆弱,不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该案的处理结果让公众充分认识到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心与力度。非法捡拾鸟蛋,无论是自己食用还是交易获利,都影响了鸟类栖息地的生存环境,威胁到生态系统多样性发展,违法者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生态经济损失加以赔偿,社会公众都应引以为戒。

 

案例二:鄂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等15人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中旬,鄂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等15人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在鄂某某、刘某某持有《林权证》范围内的天然林,用油锯进行大量非法砍伐。经鉴定,15名被告人砍伐林木幼树2347株,砍伐成树6377棵,立木蓄积881.954立方米,砍伐林木面积共218.5亩。

裁判结果

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鄂某某、宁某某、刘某某等15人系共同犯罪,非法砍伐天然林,数量特别巨大,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主犯鄂某某、宁某某有期徒刑各八年,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各五万元,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鄂某某、刘某某虽然持有《林权证》,但涉案白桦等天然林属于集体所有,采伐林木必须持合法的采伐手续才能进行,无证采伐属于盗伐行为。本案被告人数众多,林木受损面积较大,对该地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本案判决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案例三: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自家红色404型四轮车,携带自制猎套等工具到吉文林业局吉文管护所施业区,布设钢丝连环猎套1699个。自2019年10月3日至11月4日孙某某共猎捕原麝3只、猞猁1只、狍16只。期间,孙某某采伐21株落叶松,用于搭建临时帐篷及烧柴使用。经鉴定,孙某某共造成自然资源损失145 500元。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其擅自砍伐国有林木21株,立木蓄积达6.3206立方米,构成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同时判令孙某某赔偿自然资源损失145 500元。

典型意义

原麝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狍属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系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杀害。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是保护国家生态资源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类社会生态安全和永续发展的必要举措。正因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是破坏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更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导致上述野生动物资源濒临灭绝危险,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通过对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