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法院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法院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19.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法院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在职法院干警
(1)经商办企业的(包括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的);
(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违规通过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1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离任干警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
4.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整治内容外,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应纳入整治范围。对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警务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等人员参照执行。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长期暂予监外执行、以连续怀孕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2.在罪犯交付执行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3.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涉恶犯罪、十年以上重刑犯罪,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4.具有连续“踩点”减刑或顶格减刑情形的案件。
5.以立功、重大立功减刑案件。
6.违纪违法干警案件中涉及罪犯服刑管理特别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的案件。
7.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未被采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8.已有群众、司法工作人员举报反映或已掌握相关线索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9.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犯罪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10.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11.政法干警涉及发明专利黑色产业链,对材料审核把关没有尽到责任义务,为罪犯谋利等问题。
12.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案件。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有案不立整治重点(1)违反立案登记制度,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3)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5)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2.压案不查整治重点(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3)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3.有罪不究整治重点(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五、整治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此项排查包括在职人员);
2.原法院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原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1.领导干部对该类问题重视不足、落实领导责任不力、对法院干警教育管理、提醒警示不够,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导致问题频发。
2.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的案件办理情况监督审核不到位,或故意“放水”,导致问题发生。
3.收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有关人员钱物,在审判执行中为其谋取不当利益或减轻处罚、逃避责任。
4.与有关人员攀关系,在审判执行中违规用警、搞权力寻租,以案牟私。
5.在审判执行中接受请托,碍于私情不按规定公正办案、徇私枉法,或向有关人员卖人情,谋求回报。
6.司法作风宽松软,不作为、乱作为,降格办理,选择性办案。
7.与有关人员串通合谋,在审判执行中显失公平,偏袒一方。
8.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为案件有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9.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10.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七、整治信访案件办理突出问题
1.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
(1)未能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和解决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的;
(2)未能及时掌握本系统本领域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化解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的;
(3)未能建立和完善重大不稳定问题清单制度,加强对重大不稳定问题的滚动排查和动态管控,落实责任,推动化解的。
2.信访接待处置工作
来信、来访工作处置效率偏低,处置信访案件能力与群众要求存在差距。
3.信访案件办理质效问题
(1)未按照信访案件办理工作要求进行重新核查,以已有结论代替本次信访核查结论的;
(2)对诉求合理确有错误的案件,未能依法启动程序予以纠正的;
(3)对案件有瑕疵的案件能够依法补正,未能予以补正的;
(4)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仍由原承办人进行核查信访案件的;
(5)办理案件超时超期,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从信访角度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法院干警自身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和研判,为领导决策和审判业务工作提供依据的。
4.涉诉信访信息化工作
对人民群众来访、来信未达到“有访必录、有信必录,有录必全”的工作要求,信访工作平台未按照要求应用的。
八、整治执行领域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度的问题。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为追求结案率,搞执行案件体外循环(不在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中立案);强制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前和解等方式,阻碍和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对恢复执行申请不及时进行审查立案。
2.违反查封扣押规定的问题。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的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采取查封措施,违法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及时启动执行查控措施,发现财产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手段导致财产流失;无正当理由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不予制裁、不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造成恶劣影响。
3.违反财产处置环节参考价确定的规定和拍卖、变卖规定的问题。在财产处置过程中,不及时、不依法采取议价、询价、评估、拍卖措施,故意拖延执行;在拍卖中无正当理由中止拍卖或拍卖后不能及时向买受人交付拍卖财产,违法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故意拖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不及时退还未成功竞买人的保证金;委托询价、评估及制作拍卖公告过程中不严格依法办理,遗漏标的物或对标的物明显瑕疵不做说明,造成当事人损失。
4.违反款物管理规定的问题。违反“一案一账户”管理规定,在执行案款专户以外另设执行案款账户流转执行案款;2020年1月1日以后,法院强制执行案款不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流转;无法定延缓发放理由和提存案款理由超过30天不发放案款;扣押财产保管失职,造成财产损坏、灭失。
5.违反委托执行规定的问题。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过程中,未及时对外地法院控制财产办理续封,导致财产流失。
6.违反执行期限规定的问题。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案件长期未结、久执不结。
7.违反结案规定的问题。在执行结案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定终本条件的案件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虚假报结,对没有执行完毕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制造虚假执行和解协议,以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按照终结方式报结。
8.违反异议复议规定的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理睬,不予立案;不按法定程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违反“追加变更法定”原则追加当事人并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恶劣影响;对案外人异议不予理睬,不依法受理案外人异议,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造成恶劣影响。
9.违反执行风纪的问题。接待当事人冷横硬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违反廉洁纪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行为。
10.违反执行信访处置相关规定的问题。处置信访案件欺上瞒下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作风不踏实,不按照信访程序积极处置,认真办理,对信访人合理诉求长期压滞不办,导致负面舆情的。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渠道:
举报电话:0470—8669130
来信地址:呼伦贝尔市新区规划一街3号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邮编:021000
举报信箱:设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西侧、二楼正门西侧、诉讼服务中心入口处北侧。
举报邮箱:hlbesfywzgjzxzz@163.com
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受理信电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