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额尔古纳市某商住综合楼工程项目、某家园工程项目负责人。2013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在额尔古纳市开发建设以上两个项目过程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市中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王某当庭认罪悔罪,其家属代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了解到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企业的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涉案项目的收尾工作受到极大影响,经合议,市中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逃税罪,但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税款,具有实际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如对王某判处实体刑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极大影响,并会导致大量购房者无法正常搬迁入住所购房屋,综合考量上述情况,最终决定判处王某缓刑。
本案中,市中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既考虑了案件事实和情节,又综合考量了涉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了企业的运营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实际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