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扎实推进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为群众办事实”的实践活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主动担当,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石业公司作为租用方,修理部作为出租方,签订了矿山碎石生产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三年,双方协定每年要完成1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任务量,石业公司支付相应租金,租赁设备产权归修理部所有。修理部在合同签订后完成了生产线安装,交给石业公司生产使用。石业公司提出设备生产线不具备生产能力,无法达到约定生产量,故双方一直没有结算租赁费用。修理部现起诉石业公司要求支付租赁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石业公司负担相应的租金和违约金。判决后,石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经二审法院庭前细致了解,除了租赁费用争议外,还涉及到买卖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已经分别诉至法院,产生了案外的三个诉讼。鉴于本案诉讼与案外的诉讼均是在履行同一合同中产生,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诉讼资源,二审承办法院确定了集中化解的思路,设身处地制定了不同调解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卸下心房,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了三个案件的诉讼请求。
本案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法治思维,才取得了在一起案件中“一调解+三撤诉”的效果,集中化解了群众纠纷,推进教育整顿活动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