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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事纠纷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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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20 22:58:37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工作职能,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结合我院诉讼服务“五化”建设中“亲民化”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刘佳知心助导室”(以下简称助导室)能动作用,形成以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审判庭)为主导、助导室介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三位一体”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制定本规则。

一、诉前阶段

1.以助导室为主体,以诉源治理工作为依托,充分借助妇联、民政、街道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对于各方在工作中发现的因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事实的侵害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限制或剥夺妇女探视权等导致妇女权益受损的情况,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互通有无,信息共享。对于适宜助导室处理的家事纠纷,助导室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以上联动部门反映,为妇女一方进行情绪疏导、维权指引。

2.助导室在现有的调解组织中,继续选聘具备家庭工作特长、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充实到法院特邀调解名册中,对有调解意愿的家事纠纷,指导妇女一方选择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3.发挥本院律师公益平台的作用,考虑家事纠纷的特殊性,组建“女律师维权团队”,为家事纠纷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取证指引、文书代写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4.在助导室设置“知心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示,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

5.审判庭、助导室联动社会力量,不定期共同开展法律宣讲、知识讲座、案例分析等活动,针对家事纠纷中普遍存在的因家庭琐事导致家庭矛盾多发的现象,引导夫妻正确认识双方在家庭中的角色定位和夫妻关系维系对家庭稳定的重要意义,必要时可借助家庭力量引导妇女在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发挥其独特作用,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6.协调相关组织,对接心理咨询机构,充分借助心理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公益性心理辅导,辅助其修复创伤心理,指引其乐观面对生活。将心理疏导工作贯穿诉前、诉中、判后全过程。

二、诉中阶段

7.借助两级法院在乡镇司法所、民政所、派出所、社区、人大代表之家设立的“便民诉讼服务站”,为家事纠纷妇女开辟绿色维权通道,优先提供诉讼辅导、诉前调解、登记立案、审查和办理诉讼费用司法救助。

8.审判庭通过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报告,发现妇女一方因权益受损导致其出现情绪消沉、紧张不安等情形的,根据需要与助导室共同对妇女一方进行心理疏导、情绪安抚、诉讼程序指引,必要时可邀请家庭成员、亲友等共同做妇女一方工作,引导其积极参与诉讼。

9.对度过离婚冷静期后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审判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助导室对当事人婚姻状况开展危机度“诊断”,协助审判庭充分了解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助导室对“诊断”结果进行书面反馈,供审判庭参考。

10.充分发挥“三位一体”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广泛借助联动单位的力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适宜第三方介入调解的家事纠纷,审判庭、助导室联合妇联、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调处妥善化解,延伸家事审判社会辐射功能。

11.审判庭做好判前法律释明工作,指引当事人厘清案件基本法律关系,释明法定举证的基本规则、证明标准以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

三、判后阶段

12.审判庭与助导室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助导室应告知当事人法院在诉讼环节所做的工作和努力,以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最大限度地提高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度,体现司法温情。对案情复杂、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邀请联动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判后答疑,多方联动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13.建立案件判后反馈机制。对联动单位参与或关注的案件,审判庭、助导室在裁判后应当主动与联动单位沟通情况,对纠纷调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对好的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共同提升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能力。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离婚案件裁判结果通报婚姻登记机关。

14.建立长效回访机制,对多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涉及家庭暴力、审理中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等情形的妇女一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助导室开展回访工作。助导室通过会面、电话、书信、网络等形式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给予关怀、安抚和指导,并将回访情况书面反馈审判庭。

15.审判庭、助导室在工作中发现妇女一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倡议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为困难妇女一方提供救助。

16.助导室建立工作台账,全程留痕,形成档案,跟踪问效。

17.加大宣传力度。对于我院在家事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妇女维权工作成效、经验,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移动终端等多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展现人民法院在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的司法温情,唤起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关注。

18.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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