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核心和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关心和关爱,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支持。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帮助失足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刘佳知心助导室”(简称助导室)的审判延伸职能作用,形成助导室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庭)在诉前、诉中、诉后密切协作、衔接配合的良好格局,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有效互动机制,将情、理、法贯穿于“爱苗、护苗、复苗”全过程,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未成年人播洒“关爱雨露”,撑起“一片蓝天”,守护“成长之美”,制定本规则。
一、爱苗工作
1.审判庭、助导室以诉源治理工作为依托,充分借助教育、民政、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公安、检察、司法等社会力量,对留守、困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父母服刑在押或被强制戒毒)、受监护人侵害(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等未成年人,共同担负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形成人员联动、力量联合的法院、社会“两条龙”关爱格局。
2. 审判庭、助导室通过向有关部门了解、校园宣讲、走访社区和中小学等方式,确定关爱对象。
3. 发挥本院律师公益平台的作用,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引、文书代写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4. 助导室对有诉讼需求的未成年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进行诉讼引导、诉前调解、登记立案、审查和办理诉讼费用司法救助。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优先予以国家司法救助。
5.审判庭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该未成年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和信息。
6.对有入学、生活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引导其监护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解决其实际困难。
7.建立“亲情云相聚”制度,审判庭、助导室利用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生日等特殊日子,借助本院远程亲情会见室、心理疏导帮教室,通过安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线上会面,举办在线生日会,录播视频、节日庆祝、寄送贺卡、上门探望等方式,开展关爱活动。
二、护苗工作
8.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营造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培育未成年人积极向上的思想情操,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9. 深入社区五失青少年家庭(五失青少年指失足、失管、失学、失业、失亲青少年),有针对性的开展亲职教育,提高父母家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水平,帮助树立良好家风,形成良好家庭环境。
10. 充分运用本院政治思想教育大课堂、廉政教育大课堂、远程亲情会见室、心理疏导帮教室、少年法庭(圆桌审判)等场所,打造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基地,通过法治课堂、视频短片、庭审观摩、模拟法庭、陈列展示、开放日、在中小学设立驻校蒙汉双语法官“护苗工作室”(由审判庭、助导室法官担任法制辅导员)、在助导室设立法律咨询电话和法律信箱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和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远离犯罪。
三、复苗工作
11.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着眼点,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为着力点,延伸审判职能,拓展帮教渠道,通过“初审、庭前、庭后、服刑、回归”五位一体的帮教措施,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认罪悔罪、融入社会。
12.协调相关组织、对接心理咨询机构,为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充分发挥心理咨询机构在受伤未成年人心理修复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测评,全面了解其性格特征、心理矛盾、人格倾向,分析引发其犯罪的个体原因,服务于审判和帮教工作;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贯穿爱苗、护苗、复苗全过程。
13.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广泛吸纳教育、民政、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关爱未成年人单位人员,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教育、感化和帮教作用。
14.为避免羁押导致的未成年人误学、失学等情况发生,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罪行显著轻微、胁从犯等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少捕慎诉,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
15.初审阶段。助导室法官参与社会调查,通过“三见面、三了解”的工作方式 (即与涉罪未成年人见面,了解其思想状况、犯罪动机及悔改表现;与监护人见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生活环境;与所在学校的老师、社区的工作人员等见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学习情况、社会关系),挖掘闪光点,明确感化点,根据调查情况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悔罪程度进行评估,形成客观、全面的分析报告,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
16.庭前阶段。助导室与涉罪未成年人温馨互动,疏导、安抚其抵触情绪、恐惧心理和精神压力,配合法庭完成庭审活动。
17.庭后阶段。审判组织参考分析报告、心理测评结果、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未成年人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的刑罚,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并做好辩法析理释明工作。
助导室法官可以协同关工委等职能单位和组织,邀请战斗英雄、行业模范等共同参与,通过宣讲、谈心等方式做好情绪疏导工作,启发、激励未成年人悔过自新、积极向善。
18.服刑阶段。通过知心热线电话,与刑罚执行机关保持联络互动,随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服刑情况和心理状态,协助少管所等刑罚执行机关做好帮教、改造工作。通过书信交流、购买书籍等方式,帮助解决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心理困惑和现实困难。通过组织亲情相聚、亲情会见活动,感召未成年服刑人员,为失足少年铺设改过向善之路。
对被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的未成年人,与其家长及所在学校、居委会等单位建立并保持联系,以及时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的现实状况。加强与司法局等职能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共同做好思想教育,协助解决实际困难等。
19.回归阶段。建立和完善回访帮教档案,记录未成年人改过悔罪的完整历程。对服刑结束的未成年人,继续进行跟踪、帮助。对有入学、就业困难的,通过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为未成年人重返校园或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20.加大宣传力度。对我院开展爱苗、护苗、复苗工作中好的措施和经验,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移动终端等多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展现人民法院在关爱、保护、挽救未成年人方面的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
21.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