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实施办法,切实防止“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部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
所称内部人员,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含聘用制人员、人民陪审员、环境资源审判参审员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外部领导干部过问干预案件,是指领导干部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领导干部因履职需要向人民法院了解案情的,不属于过问干预案件,但不应提出影响案件处理的意见。
第四条 法院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是指法院内部人员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请托说情、转递涉案材料的。
负有监督等职责的部门因履职需要了解案情的,不属于过问干预案件,但不应提出影响案件处理的意见。
院庭长因履行监管职责听取案情汇报的,不属于过问干预案件,但应遵守《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院庭长“过问案件”组织化、公开化、平台化规则》。
第五条 办案人员遇有过问干预案件的,应依法履行登记义务,登记须及时、客观、全面。
第六条 过问干预案件涉及以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的,应留存证明材料;涉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的,应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 办案人员在结案时应填写《案件过问干预情况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一份随卷评查,一份报监察部门备查。
第八条 监察部门应及时汇总分析登记情况,对案件线索在三日内进行初核后,依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属外部领导干部过问干预案件的,向本级党委政法委报告情况;
(二)属本辖区法院人员过问干预案件的,由辖区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属非本辖区法院人员过问干预案件的,向其所在法院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九条 负有登记职责的人员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经监察部门查实,应对登记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应纳入办案人员考核评价体系,记入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