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审理了该市首起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高了审判效率。
在受理达某某诉某房产管理所及第三人斯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后,承办法官在审查案件情况时发现,原告达某某与第三人斯某某对涉案房屋均持有不动产所有权证,且原房屋所有权人努某某已去世,导致涉案房屋所有权不明确。为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议庭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案件审理中申请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因此,该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达某某便以确认所有权纠纷为由,将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斯某某等6人作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
审理民事争议时,原告达某某称,1998年其从努某某处购买涉案房屋,当初该房屋系国有房屋改制,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原告达某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某,并将所有应缴税款以原告名义缴纳,随后原告入住了涉案房屋,于2010年6月办理产权证时直接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斯某某等六人认为,其母亲努某某去世前曾告诉斯某某,达某某的购房款未全部支付,努某某去世后,其女儿斯某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并办理了不动产所有权证。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且涉案房屋涉及拆迁事宜,便与当事人多次沟通,耐心地释明相关法律关系,最终原告达某某与斯某某等六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归原告达某某所有,达某某给付斯某某等六名被告房屋补偿款75,000元。至此,该起房屋所有权确认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行政机关认可民事诉讼中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内容,表示可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责,故行政诉讼原告达某某申请撤回对行政案件的起诉。
该起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并审理了民事争议,避免了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优化了行政诉讼格局,破解了行政与民事之间存在相互制约、裁判不统一、循环诉讼等司法困境,既提高了行政诉讼审判效率,更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树立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当事人也不用再另行走民事纠纷的解决程序,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