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原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本年度适用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的第一例案件。
原告玉某在2015年出借给被告秀某8万元借款,并先后要求被告出具了一份14万元的借条和一份20万元的借条。因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以其中20万元的借条作为证据。该案在审理中经法院调取当事人银行转账记录,结合双方当事人和担保人的陈述,认定借款事实与借条内容不符,经法院一再向原告玉某核实,玉某在证据面前终于承认其在庭审中作了虚假陈述,因玉某主张的部分款项确为借款,因此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但玉某在开庭时作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案件审理,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原告玉某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罚款5万元予以惩戒。
同时,对被告没有原则随意给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法官对其也进行了训诫。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依法、诚信的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法律神圣不可触犯,当事人应尊重法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