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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家事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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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孙剑岩  发布时间:2021-03-20 11:41:45 打印 字号: | |

今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突发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的生产和生活,尤其是当前,虽然疫情处于常态化防控阶段,但鉴于疫情传播和发展变化具有不确定性,防控措施仍不能松懈,由此给司法亦带来新问题、新挑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疫情特殊时期有着重要功能。疫情防控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更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家事案件审判工作,预判家事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切实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家庭事件,以确保在重大疫情背景下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仍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一、新冠疫情影响家事审判的具体表现

(一)实体方面

1.婚姻纠纷出现两极分化现象

在疫情的特殊时期,有些离婚纠纷当事人,原本是因为工作繁忙、沟通不畅而产生家庭矛盾导致诉讼,在疫情期间因长时间居家相处,互相交流理解,使家庭矛盾得以缓和,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得以和好撤回起诉。相反,也有些夫妻却因长期困守方寸之间,缺少缓冲地带而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甚至演变成家庭暴力。而在疫情期间,如何依法化解家庭纠纷,及时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也是家事审判面临的挑战。

2.赡养和抚养纠纷出现新问题

受到疫情防控影响,赡养和抚养纠纷出现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无法开工影响收入,减少或中止支付子女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的情况增多,导致纠纷产生;二是由于疫情防控原则是减少外出,“看望老人”和“探视子女”履行受到限制,可能造成各方生活不便,或者产生孤独感、疏离感,不利于家庭矛盾的纾解;三是因疫情可能出现抚养子女一方患新冠肺炎、被隔离、身居高风险地区等特殊状况,是否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3.家事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

疫情期间因防控需要,多个行业采取弹性工作制,有些拟选择在特殊日期婚姻登记的新人们没有及时登记,在此期间若双方感情恶化,彩礼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也是家事矛盾的集中点;还有未成年人父母因新冠病毒疫情均被隔离而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因感染新冠病毒立下的口头遗嘱效力等法律问题也将随着疫情结束而逐渐显现,这些都需要及时做好预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争议焦点,以情、法、理为抓手,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二)程序方面

1.立案及证人出庭作证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均因应情势采取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应对措施,导致法院的诉讼事项安排受到了较大影响。部分当事人可能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无法进行立案、起诉、缴纳诉讼费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还可能会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如因疫情导致无法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等情形。

2.诉讼期间

家事案件当事人行使某些诉讼权利时可能会存在障碍,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举证期限、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等,具有不可变更性。疫情防控中,当事人也可能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诉讼,处理不当便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3.诉讼时效

在婚姻家事领域中,当事人的诉请或与身份相关,或与共同共有的权利形态相关,亦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的情形,很多具体的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诉讼时效仍有适用余地,对赠与合同、夫妻共债等适用诉讼时效就是明显例证。另外,依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系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目前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在疫情发生期间诉讼时效届满,而当事人主张权利明显不便,机械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违背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

4.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由于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在除斥期间内完成,故而在疫情背景下,当事人能否及时行使形成诉权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婚姻类法律规范中,对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对于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权、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行使、双方协议离婚后针对财产分配协议请求变更或撤销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以及其他撤销权等形成权等。

二、疫情防控背景下家事审判思路

疫情防控状态下,需特别注重疫情特殊时期与家事审判正常状态的衔接,更加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在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树牢家事审判理念

疫情的特殊背景下,要紧紧围绕现代家事审判理念,进一步强化人文关怀,从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财产、身份、情感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面对疫情期间的婚姻纠纷,要准确分析疫情防控形势对夫妻感情的影响,以感情破裂衡量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必要时发挥家事调查员、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把握当事人的感情现状,做好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对疫情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指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做好证据收集,同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面对抚养权、探望权纠纷以及抚养费、赡养费纠纷,要从长远性、现实性、可行性、周密性四个方面,严格落实对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的保护措施,提倡采取语音、视频、网络等变通方式进行探望,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的顾虑,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应当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综合考虑子女意愿以及其生活、学习等是否受到明显影响等因素后作出裁判。

同时对其他类型家事案件应实行前瞻性调研,要认真分析疫情对各类家事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要分析研判诉至法院的案件特点,既要考虑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情势,又要把握价值尺度,注重类案价值导向,发挥价值保护功能,通过司法裁判来确立规则,引导、促进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家庭秩序,以期对家事审判实践有借鉴意义。

(二)准确适用法律规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以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为审判实践提供了统一的裁判理念和依据。家事审判人员要学深吃透,准确理解和统一适用相关法律,依法妥善审理家事纠纷。

对于立案、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诉讼期间问题,《意见》第七条规定较为详细: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具体到家事案件,要坚持妇女儿童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在疫情防控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充分利用诉讼法中的期间补救机制,适当延长诉讼期限,为当事人诉讼活动提供充分保证。对于无法及时网上立案,无法及时邮寄送达诉讼材料的当事人,要根据当前的疫情状态和隔离措施,从公众可以接受的角度依据申请适当给予期间补救,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协调沟通工作,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程序公正。对于不能及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可通过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审理等方式处理,对于必须到庭又无法到庭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采用远程技术,亦可通过要求提供书面意见等方式审理案件。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做出相关决定,如果部分当事人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才能继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以彰显“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属性。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意见》第六条规定: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疫情期间的家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一是疫情的防控情况,二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便利程度,三是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具体衡量中亦应弹性解释规范,切不可过于严苛。

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立法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具体的法律关系状态。因此,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有合理性。但是,由于疫情发生和传播的不确定性,在严格的防控措施下如何处理亟待立法机关予以明确。

(三)构建多元调解机制

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挥多元调解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家事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建立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需要人民法院统筹社会各界力量,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推动民政局、妇联、残联、关工委等单位成立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设置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站,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调解,整合各方力量,共建家事纠纷多元调解机制。

探索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借助基层力量,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的作用,充分利用社区、妇联组织、法律工作者等基层力量,形成诉前调解网格团队,预防化解诉前纠纷。对诉中纠纷起因、夫妻感情、子女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对诉后当事人生活、子女抚养、亲情修复情况进行回访。形成诉前预防化解、诉中调查调解、案后观护回访的纠纷多元化解模式,有效促进案件妥善处理。

推行“温情式”处理方式,妥善应对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等家事案件中涉及家庭财产保全、分割的情况,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应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客观因素,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审慎处理家事案件的财产纠纷处理,体现家事司法的人性化。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矛盾较激烈的案件,需对双方当事人的居住情况、是否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梳理、预判,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四)发挥智慧法院作用

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普及网络诉讼服务平台的惠民举措,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高效率、一站式家事审判服务模式。深度落实网络诉讼服务平台在实现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在线其他诉讼服务上的功效,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基本的诉讼服务,有效减少人口流动,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家事纠纷的当事人本都属于家庭成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人民法院可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或通过在线调解等方式,电话、互联网、微信等媒介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实现诉讼活动的网络化、便捷化,切实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在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态势不断拓展的过程中,现代信息技术发挥的功能作用仍不容忽视,其具体应用实践也给智慧法院的发展方向、工作理念、建设路径等方面带来了新的启示。疫情当下,家事审判应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深挖内在潜力,推进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真正做到智慧为民、智慧利民、智慧暖民。同时,要规范家事云上诉讼,保障实现阳光司法。在推进在线诉讼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将智慧司法和尊重当事人选择有机结合,从而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五)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

要加大家事审判宣传力度,除涉及个人隐私的外,加大家事以案释法力度,形成示范诉讼效应,同时通过法院“两微一端”以及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加强家事纠纷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传播和谐家庭观和正向价值观,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席卷全国的公共卫生事件,后果严重,损失巨大,容易加重公民个体的心理危机,直接反映到家事审判中。家事法官、家事心理咨询师应集思广益,制定疫情下家事案件当事人危机干预草案,通过启发引导、转移关注等心理学手段,为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专业心理援助,避免出现创伤后心理障碍。

延伸家事审判服务职能,对可能出现的疫情期间损害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事件与社区、民政、公安机关及时对接,提前介入,视情采取法律咨询、专项调研、线上疏导等一系列措施,形成针对性应对方案,彰显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建立婚姻家庭教育制度,开展婚姻家庭日常教育工作。可联合律师、心理咨询师、大学教授以及妇联、工会等组织,共同开展讲座、座谈、模拟法庭等活动,对群众进行法律知识、家庭关系处理、保健知识等相关培训,将婚姻家庭教育制度的功效扩展到纠纷解决、家庭决策、子女教育等方面,源头化解家庭矛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防疫时期承担着重要功能。家事审判应当结合疫情的形势,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家事纠纷案件,充分调动法官的“司法智慧”,使家事案件当事人在重大疫情背景下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参考文献:

1、《疫情防控视野下的民事裁判思维》2020-04-17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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