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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逃亡二十年终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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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齐子博  发布时间:2020-07-28 09:17: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二十多年前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对被告人鄂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4月30日晚20时许,在扎兰屯市正阳办事处原扎兰屯市酒厂计量检定测试站门前,被告人鄂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鄂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杨某某腿部等处扎伤,随后将其送至扎兰屯市人民医院救治。在鄂某某筹措医药费返回医院后,得知杨某某已经死亡,便逃离扎兰屯市。

为逃避法律制裁,鄂某某改名换姓使用虚构身份在天津市打工。期间,鄂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实施抢劫,2008年6月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依托侦查技术手段的进步,2019年11月26日,逃亡案浮现出新线索,天津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某浴池内将鄂某某抓获。

2020年5月2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鄂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就自身行为向法庭及被害人杨某某的亲属表达了忏悔之意,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为过往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酒后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杨某某身体,致杨某某受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鄂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鄂某某在本起犯罪中,致一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在案发前其具有犯罪前科,案发后潜逃多年,并在潜逃期间犯抢劫罪,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鄂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出于侥幸心理设法逃脱,以逃避法律制裁。刑事侦查手段日趋科技化、智能化,追逃力度逐年增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最终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法规定了完备的刑事犯罪追诉制度,分别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追诉期限的延长、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以充分保障社会的整体安定,使犯罪之人终受审判。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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