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为更好地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尊重智力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审理的三起涉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小编在对这三起案例解读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学习这些案例吧。
(一)
原告信和公司与被告合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信和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劳务派遣、信息咨询、职业中介服务等。2018年,被告信合公司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也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服务等。2019年1月,原告信和公司将被告信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信合公司停止使用“信合”作为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信合公司将公司名称中“信合”二字变更为“合信”。原告信和公司随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合信”作为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裁判结果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的经营场所都位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经营范围均包括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两公司在同一辖区内提供类似服务,被告公司作为在后成立的公司,应当注意避免与在先成立的原告公司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信合”与“信和”二字,虽然字形、字义存在差异,但字音、字序相同,且“信合”二字本身并非固定词组,没有特定含义,所以从两家公司全称来看,构成名称近似,易于造成公众混淆。原告公司已成立十年,在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告公司在该辖区从事同类服务,与原告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公司应当知晓原告公司的知名度,使用与原告公司近似的企业名称,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目的,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自身谋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被告公司在诉讼期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合信”,变更后的“合信”二字与原告企业名称中“信和”二字,在字形、字序、字义上均有差异,不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但被告公司对于之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典型意义
国务院1991年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在注册登记时,应当注意避免与在先成立的其他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如果在主观上具有攀附其他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目的,客观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冷永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7日,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取得了“永和豆浆”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范围为餐馆、自助餐馆、餐厅等。2016年6月27日,商标权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转给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冷永永和豆浆店成立于2015年7月28日,位于呼伦贝尔市,经营范围为快餐服务。冷永永和豆浆店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在店招门头、店内餐具以及点餐盘上方明显位置突出使用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的商标。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独占使用商标与冷永永和豆浆店使用的牌匾、店内餐具、点餐单进行比对,发现冷永永和豆浆店使用的商标标识与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独占使用商标相同,消费者无法区分和辨别。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冷永永和豆浆店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七)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之规定,未经合法授权许可,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在店招门头、店内餐具以及点餐盘上方明显位置突出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和辨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赔偿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终,法院判决冷永永和豆浆店停止在店招门头以及店内宣传使用该商标字样,并赔偿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权利人系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内蒙古地区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冷永永和豆浆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牌匾上使用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独占使用商标,这是一种典型的“傍大牌”的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该店铺的餐饮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来源相同的混淆认识。本案例对于“傍大牌”故意混淆视听、虚假宣传的现象,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对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经营秩序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三)
原告呼伦贝尔市瀛信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时代公司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9日,呼伦贝尔市瀛信科技公司发现北京新时代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未经呼伦贝尔市瀛信科技公司及原著作权人许可,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刘某某创作发表的题为《“孩子,夫妻还是原配好!”婆婆的一番话,令人泪奔》作品。刘某某合法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于2019年6月15日,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北京无忧科技公司,并授权北京无忧科技公司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后北京无忧科技公司将上述相关权利转让给呼伦贝尔市瀛信科技公司,呼伦贝尔市瀛信科技公司认为北京新时代公司违法转载涉案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要求北京新时代公司支付因侵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微信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著作权保护的出发点是尊重独立创作,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从而为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发展保驾护航。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诞生的微信公众平台为当代作品的创造与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同时,由于作品的天然可复制性,著作权侵权变得更加容易,简单的复制及传播足以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极大损害。本案无疑起到了警示微信公众号经营者的作用,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以不知情等理由未经授权并支付使用费违规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