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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胜君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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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21 09:30:46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胜君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涉案被告人4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33人。被告人唐胜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唐胜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所控制的云顶宾馆、荷塘洗浴、红月亮KTV、俏佳人休闲屋、红七喜娱乐城、月亮湾足疗馆、龙泽鑫水洗浴等公司、企业,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高利转贷、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同时还通过强拿硬要、插手建筑工程、摆平事端、垄断蜂蜜市场等违法行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唐胜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胜君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其余涉黑被告人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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