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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多元化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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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3-10 11:33:07 打印 字号: | |
  家事纠纷多元化解问题研究

——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例

海拉尔区法院 门金鸽 姜 磊

摘 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针对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家事纠纷化解难度增大等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基层法院,把家事审判纳入改革的重要环节,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随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各试点法院都尝试吸纳妇联、司法局、民政局等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政府工作部门参与家事纠纷化解,并聘任家事调解员,开设社区家事调解工作室,形成家事纠纷化解合力,开启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的新模式,全国各试点法院在家事案件多元化解机制方面频出新招,亮点纷呈,但也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本文以全国家事审判试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视角,就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取得的成就和改革道路上遇到的困难、挑战和解决策略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 家事纠纷 家事审判改革 多元化解 路径

1、我国家事纠纷采用多元化解的必要性

 家事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具有公益性、隐私性、伦理性的特点,随着我国家事案件日益增多,司法资源的局限性难以发挥挽救婚姻、拯救家庭的有效作用,应动员社会专业力量,形成家事纠纷化解的新格局,以实现“家和万事兴,家固天下稳”的社会效果。

(一)多元化解是家事纠纷特殊性的客观要求

1.公益性

家事无小事,家事即国事,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场合中强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进步稳定的基础。2016年,一年有将近500万对夫妻离婚,离婚影响的人群包括孩子、父母、兄弟姐妹,粗算有5000万人受到“离婚”的影响,也意味着整个社会存在大量不稳定的因素,所以说家事纠纷不仅仅只涉及私人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2.隐私性

家事纠纷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纠纷,会涉及到当事人情感和生活隐私,这决定了家事纠纷具有隐私性的特点。法官在案件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借助社会力量,例如,在家事案件中引入社会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夫妻双方亲戚、邻居、朋友,调查双方离婚的原因、子女的抚养情况、夫妻财产现状,出具客观的调查报告,供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举证质证,从而为法官提供一个客观性的参考。鉴于家事案件的隐私性,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客观事实,只有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方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这样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也客观反映了案件的事实,有利于法官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分析。

3.伦理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主要特征的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色彩。在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时,或多或少会涉及家庭伦理道德的问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除了依据法律规范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所处的特定社会共同体所遵循的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家事纠纷的解决实现“人和、案结、事了”。

  (二)纠纷的多元化解较之法院裁判的比较优势

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不断完善,满足了人民群众不同的司法需求,尤其是家事案件的化解处理,更有必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社会专业资源,这样才能构建家事纠纷化解新格局,有效弥合亲情,治愈婚姻。

1.多元化解是处理家事纠纷的优良机制

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纠纷后,亲人之间容易产生隔阂,破坏了原有的家庭和谐气氛,矛盾升级后,双方在通常情况下会求助法院来进行解决,以解决家事纠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在法院诉讼解决,即便通过人民法院解决,法官出具的调解方案或者判决,也未必能彻底实现案结事了。多元化解机制,能够有效弥补这一缺憾。例如:法院聘任了解双方家庭情况的社区人员作为家事调解员,介入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重在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不仅达到了消除矛盾纠纷的效果,还避免了当事人因针锋相对所产生的其他社会问题。

2.多元化解能有效调处纠纷

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与家庭成员联系最密切的基层组织,家事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都是由群众所信赖、认可的人员组成,其运用细致、深入的思想工作方法来解决家事纠纷,不仅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还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激烈对抗,而且这种方式还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家庭面子”。同时,在处理家庭纠纷过程中,借助专家或心理咨询师帮助当事人进行感情修复,冷静妥善地解决家事纠纷,使双方当事人不伤和气,不结仇记恨,即便在解除家庭婚姻关系后仍能维持良好的关系,达到“无痕化”的社会效果。

3.纠纷的多元化解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将家事纠纷案件诉诸法院,当事人会产生很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另外,由于当事人不熟悉司法诉讼程序,诉讼的发展进程往往在当事人的想象和控制之外,当事人在承受“剪不断、理还乱”的家事纠纷所带来的困扰的同时,还得担忧其在诉讼过程中投入的金钱、精力、时间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利益。 因此,总体来说,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寻求法院诉讼的成本是高昂的。多元化解机制在解决家事纠纷问题上,不仅符合费用经济的原则,还具有减少时间消耗的优势。目前,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大多都是由基层民众选举而来,掌握家庭婚姻法律知识,善于做调解工作,与人民群众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都比较近,往往相互之间都很熟悉,这使得纠纷更易于以习惯性、地方性的方式解决,从而提高当事人双方对纠纷解决结果满意度。多元化解方式无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可以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彼此的关系和各自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场所,是在一种非对抗性的、和谐的气氛中进行的调解。

二、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开展情况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试点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应改革的需要,成立了家事少年综合法庭,将全院的家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管理、统一归口,由家事少年法庭进行审理。家事法庭成立以来,以构建和谐幸福家事关系为目标,切实转变了家事审判理念,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行家事纠纷专业审理,探索建立家事审理特别程序,搭建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有效发挥了司法拯救婚姻、挽救家庭的重要作用。

1.制定一系列家事纠纷化解联动机制

为了有效化解家事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发挥群众组织、社会力量在家事纠纷处理中的职能和作用,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联合区综治委出台《关于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的通知》《家事纠纷诉调对接实施规则》和《关于建立海拉尔区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并召开了家事案件多元化解机制的推进会,协助海拉尔区综治委成立了海拉尔区家事纠纷调解委员会,与十六个家事纠纷基层调解组织建立了诉调无缝对接机制,有效整合了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了家事纠纷化解,形成了家事纠纷社会管理新格局。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在区综治办牵头下,明确公、检、法、司、民政、妇联等部门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各自的职责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调解工作及统筹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对家事案件实行委派、委托调解,延伸家事审判服务,实现由“单兵作战、被动审判、有限化解”到“联动调处、主动介入、根源化解”的积极转变。

3.设立诉前专职家事调解员

海区法院在家事案件中大胆创新,立足本地实际,将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及维持婚姻稳定的关口前移,以新诉讼服务中心为平台,在立案大厅专门设立“栾大叔”“付大姐”家事纠纷诉前调解室,选聘阅历丰富、具有法律从业经历的专职家事调解员入驻调解室坐班办公,对那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家事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使一些家庭矛盾在诉前得到缓冲、分流、消化。

4.选聘“四类”审判辅助人员

打破以往简单依靠法律手段处理家事纠纷的惯用模式,突破谁主张谁举证的局限性,由团委、妇联、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及基层群众组织推荐,人民法院择优选聘50余名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心理疏导员、社会义工人员,从调解、调查分析、情感判断、心理辅导等角度协助家事审判工作,打造适合家事纠纷调处的联动平台,将服务的辐射功能延伸到庭前判后。

5.成立社区法官工作室

注重预防预警、源头治理,将家事审判改革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在海拉尔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仁德礼社区成立首家“社区法官工作室”,定期选派优秀的家事法官下社区开展工作,实现诉讼调解与多元化解有效对接,使大量家事纠纷在社区内消解。

三、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参与法院家事审判各项制度等软件的建立和硬件设施的设计、配置过程中,见证了家事改革的成果的同时,也发现了与妇联、司法局、关工委等部门联动过程的一些问题。

(一)多元化解机制与现行法律冲突待解

 现行法律并未对家事纠纷的调解主体、调解方式、调解协议作出特别规定,因此,诉前强制调解缺乏法律依据,且多元化解存在碎片化、无序化的状态,影响了诉前多元化解机制的适用效果。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尚没有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有关纠纷的解决实体和程序规定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中,使得各个部门在解决矛盾纠纷时,各依其法,各自为战,衔接不畅,影响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法院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定位模糊

目前,人民法院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功能定位没有厘清,是发挥组织协调功能还是监督功能没有统一的规定。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应该对其进行功能定位,对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稳定、法院职责的明确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诉与非诉调解机制衔接不畅

各试点法院与司法局、公安局、妇联组织联合出台了家事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争取各部门配合有难度的问题,虽然最高院已经联合妇联、民政等14个部门召开了联动座谈会,共同签发了《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改革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并明确了职能分工,但在具体落实上,出现监管缺失,相互推诿、运行脱节的情况,势必影响联动机制的深入发展,导致一些创新制度如“家事调查制度”“诉后回访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四)“四类”审判辅助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

 四类人员是指家事调解员、调查员、社会义工人员、心理疏导员。家事改革要求辅助人员不仅应该熟悉法律,还要有一定的阅历,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的知识。当前,我国非诉调解队伍的组成中仍面临很多问题,如调解员专业素养有限,调解员文化程度欠缺等,这些因素的存在制约了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辅助人员大多身兼数职,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涉猎更多其他学科的知识。且在心理学、社会学方面也缺乏系统的培训。

(五)公益性运行模式无法提高参与人员的积极性

家事改革硬件上要设置单面镜观察室、心理咨询室、调解室等等,还要专门的布置温馨的家事审判庭,再配备较多的司法辅助人员,例如心理咨询师、社会调查员、家事调解员,需要一定经费支持。辅助人员协助法院处理家事案件能否获得报酬、从何处获得报酬以及获得多少报酬,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致使在现实操作中出现诸多掣肘。如果一味的要求辅助服务人员无偿服务,无私奉献,恐将难以维持。由于司法改革后,法院实行了垂直管理,该项工作还未纳入到法院经费预算,目前,法院还不能支付庞大的家事审判辅助人员的开支。

   四、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的有效路径

  (一)出台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关规范

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明晰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责任主体,完善各类程序的衔接问题,使家事多元化解机制有章可循。首先,应明确规定各社会调解组织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职能及分工;其次,出台相关程序性法律,以规定各社会组织、各部门在参与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再次,建立监管机制,确保各社会调解组织、各职能部门在参与到家事纠纷化解的过程中,能够积极履行职责;最后,建立考评机制,将家事改革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事项,对不予配合协助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以此整合社会各类资源,扩大社会参与度,最终形成多部门、多组织齐抓共管的家事纠纷化解新格局。

 (二)重新定位法院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和定位

在家事纠纷化解过程中,法院应充分认识自己的功能和定位,其主要功能是协调、监督、指导功能,通过功能的有效整合和衔接,对非诉纠纷解决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社会参与”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格局。首先,发挥法院引领作用,法院之所以能发挥引领作用,主要基于法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凭借自身的优势,引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健康发展。其次,发挥法院的推动作用,就目前情况看,法院应主动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对家事调解员的培训,推动家事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最后,法院应发挥保障作用。加强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的有序衔接,依法认真审查司法确认案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强化对非诉调解的法律保障。

(三)畅通诉讼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渠道

首先,建立强制调解前置程序,将适宜进行调解的家事纠纷案件,强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避免了调解的随意性,将调解从诉讼程序中剥离,由家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法官不再主动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除了当事人自行和解外,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结案。其次,厘清衔接范围。明确非诉调解案件的范围,明确哪些案件适合家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最后,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办公室,安排固定场所,方便群众等。制定相关调解规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设立调解员名册,提升其薪酬待遇等。最后,赋予非诉纠纷解决结果的效力问题,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调解协议,及时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以提高家事调解员调解家事案件的社会认可度。

(四)提高社会辅助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法院应与高校在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教育实践基地,为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社会义工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进行专业、系统的培训,增加家事法官对外交流的机会,不断开阔视野,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建立家事纠纷多元解决体系的保障促进机制

从家事调解员所属的机构性质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机构,一种是国家机构组织,另一种是民间性质组织。两类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属于国家性质的纠纷解决机构,一般有国家财政拨款支持,从这类机构的选任家事调解员,一般提供的属于公益性法律服务。而从民间社会机构选任家事调解员,属于市场化法律服务,应给与必要的薪酬。建立家事多元化解体系的促进机制就必须对各类化解纷的机构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激励和控制机制。
来源:中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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