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为实现这一目标,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全体执行干警以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秉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充分运用司法拘留这一强制措施,不断优化当事人诚信守法氛围,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郭某与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周某返还仓库场地,支付郭某租赁费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义务。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其银行账户有余额,但周某多次找借口推脱还款,态度极其恶劣。2018年1月,该院依法冻结了周某的银行账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其本人。由于周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在拘留期间,周某及其亲属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返还了场地,该案顺利执结。
在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收官之年,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拘留等手段,对拒绝或虚假申报财产、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8年以来,累计司法拘留22人,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