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荣旗人民法院针对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发出该院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夫妻双方感情冷静期为3个月。
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今年1月,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夫妻间矛盾不大,感情有修复可能,不同意离婚。考虑到本案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育有二子均尚未成年,主审法官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努力挽救双方婚姻,给当事人送达了为期3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在家事审判中设置冷静期,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有感情修复可能,有感情缓和机会的情况,以减少、避免当事人因为冲动或者误解而离婚的情况发生。“离婚冷静期”起到了缓冲带与隔离区的作用,对挽救濒临破裂的家庭、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