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驾驶证案件依法进行了二审宣判。经查,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8月因危险驾驶被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吊销驾驶证,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王某通过不法途径伪造了驾驶证。2016年12月1日王某持假驾驶证驾驶车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购买假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本案前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驾驶证是对公民个人驾驶资格的身份确认,在很多领域起到与居民身份证证明效力相当的作用。无论是在呼伦贝尔地区,还是在全国各地来说,买卖驾驶证的行为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买卖驾驶证的行为,基本按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理。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罪名,不得已退而求其次依照相近的罪名予以定罪,从法理上来说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对刑法第280条的犯罪对象增加了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解释。使得买卖驾驶证行为以买卖身份证件罪予以定罪处理,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无论是对于交通管理秩序,还是对于国家机关证件的管理,或者是对于社会舆论,买卖驾驶证的行为都具有恶劣而长久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对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修改和对买卖驾驶证行为的明确打击,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本案依据事实与证据,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处罚,具有重要的社会警醒作用,作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呼伦贝尔地区首例因买卖驾驶证而定罪处罚的案件,本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