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的要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材料进行了整理和统计。现将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他应当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二)、依法审判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三)、受理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四)、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六)、依法决定国家赔偿;(七)、负责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八)、负责刑事被告看管、押解及执行死刑;(九)、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等;(十)、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装备物资;(十一)、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二)、承办其他应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根据上述职责,市中院内设三十个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挂机关党委牌子)、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司法鉴定技术室、法警支队、监察室(与派驻纪检组合署办公)、行政装备管理处、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指挥中心、新闻媒体宣传处、财务处、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网络管理处、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政治部宣教处、政治部培训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我院2016年末人员编制数220人,其中行政编制200人,事业编制20人。年末实有在职行政编制人员186人,事业编制人员10人。
三、2017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全年收入总计6325.89万元,其中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安排3759.61万元,上年预算单位结转2566.28万元。比2016年预算总收入增加1477.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比2016年增加143.71万元,上年预算单位结转比2016年增加1333.3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正常人员经费增加,2016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用于2017年采购和维修项目支出。
2017年全年支出总计6325.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660.40万元,项目支出3665.49万元。基本支出中人员支出为2176.40万元,比2016年人员支出减少280.3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法院经费保障上划至自治区财政厅管理,离退休人员经费属地管理;公用经费484.00万元,比2016年减少632.1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资金用于本年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目支出比2016年增加2389.55万元,主要原因是将上划自治区财政厅后转移支付资金列入本年项目预算和上年结转资金用于2017年采购和维修项目支出较上年增加。
四、支出情况说明(按功能科目分款、项说明),2017年公共安全支出5978.74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事务171.3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5.80万元。
五、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88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6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31万元。
六、“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1、2017年度因公出国费用预算为0元,因公出国费用与上年度决算持平,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9.00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比上年决算增加3.00万元,增加50%,主要原因2017年预算安排有最高院和自治区高院巡回授课培训和全区法院信访和执行案件攻坚战活动,因此预计公务接待费用为9.0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安排为0元,比上年决算减少8.78万元,减少100%,主要原因是2017年无购车计划。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18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比上年决算增加28.59万元,增加18.89%,主要原因是2017年案件量预计将有所增加,用于办案的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将会随之增加,我院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努力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决算有小幅增加。
七、名词解释(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二)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三)项目支出: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的支出。(四)“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公务车运行经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特此说明。
附件:1、2017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含“三公经费”预算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