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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大局 保民生 执行工作获双赢
---呼伦贝尔市中院灵活执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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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市中院 新闻媒体宣传处 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6-04-25 12:01: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呼伦贝尔市中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件。陈巴尔虎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陈巴尔虎旗重点煤炭企业,申请执行人包某与该企业签订承揽合同,由包某负责块煤筛选,该矿业公司拖欠包某块煤筛选等费用2427 625.73元不还, 包某起诉至法院,胜诉后该矿业公司仍不履行法定义务,包某向呼伦贝尔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人经过实地了解,该矿业公司受国家宏观调控及煤炭市场不景气等因素的影响,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企业开不出工资,无法偿还债务。如果强制执行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有可能造成企业停产、停业,企业职工待岗、放假,引发社会矛盾。

    为此,呼伦贝尔市中院及时改变执行方式,分头做双方的工作。在调解中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可以提供煤炭抵偿欠款,但煤炭的定价权在上级公司,承办人及时协调上级公司,告知其不履行法定义务,信用惩戒的后果。经过努力该矿业公司的上级公司同意涉案煤炭可以按呼伦贝尔市场价格销售。承办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包某沟通,调查煤炭市场行情,协商变卖煤炭的可行性。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包某同意变卖煤炭。

    双方和解后,被执行人某矿业公司提供煤炭,申请执行人包某负责销售。销售煤款2 232 500.00元,全部汇入该矿业公司账户,之后该矿业公司随即将案款汇入呼伦贝尔市中院执行账户,呼伦贝尔市中院最终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包某,至此本案顺利执结。考虑到双方矛盾比较尖锐,案件承办人邀请人大代表对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了监督。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没有机械办案,而是换位思考,从地区经济发展和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来制定执行方案,考虑到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实际困难后,灵活采取由被执行人提供煤碳,申请执行人负责销售,用售煤款偿还债务的执行方式将该案件执结,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保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注重对案件执行过程的民主监督,人大代表的参与让案件执行更加公开透明,充分体现了呼伦贝尔市中院阳光司法、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和服务理念。
责任编辑:新闻媒体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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