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呼伦贝尔市中院名列其中,是全市唯一一家入选单位。2014年以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开始组织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经过申报、创建、初评、公示和复核等环节,最终确定了1171家示范单位,包括呼伦贝尔市中院在内的自治区15家单位获此殊荣。
近年来,呼伦贝尔市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开展节能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节能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来管理机关节能工作,并出台了《呼伦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结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呼伦贝尔市中院的节能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管理;二是努力提高意识,狠抓节能宣传,除定期对全院干警开展节能环保培训外,还根据国家节能宣传周主题,在院内举办相关活动,引导广大干警提高节能意识,营造节约能源的良好氛围;三是注重信息统计,每年年初将公共机构节能具体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由节能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从而全面掌控全院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规范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四是采购节能产品,节约办公资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的规定,加强节能产品、设备的采购管理,认真落实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
据了解,为了使节能落到实处,呼伦贝尔市中院还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大到办公经费的收支与管理,小到纸张的发放与利用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利用张贴水、电节能标识、规范公务用车等方式来提高干警的节能意识、降低办公能耗。为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能够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呼伦贝尔市中院正着手完善工作机制,创新节能方式方法,不断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科学持续发展,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常态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