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伦春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采取执行到期债权的方法,既为申请人追回了欠款,又如期执结案件,取得双赢的良好效果。
原告智某诉被告孙某、赵某、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鄂伦春旗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赵某、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7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孙某、赵某、吴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智谋向鄂伦春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要长时间外出,执行干警随即赶到被执行人孙某家中,通知其履行义务。经对孙某进行询问,了解到其因投资全部投入过程中,现无力偿还欠款。但孙某称其2006年曾为黑龙江省某卫生院承建办公楼,某卫生院欠自己工程款90余万元未还,并称如能追回所欠的工程款,马上履行义务。
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来到黑龙江省某卫生院,告知其案件情况,希望其能迅速归还所欠孙某的工程款,并依法向其发出了到期债权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某卫生院迟迟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划拨某卫生院账户存款75万元至我院执行专户中。
孙某看到该案执行完毕时激动地说:“如果不是法院,我的欠款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追回,真是感谢法院,为我追回了欠款,使我能偿还了别人的欠款。”当申请人智某接到执行款后,也对法院依法灵活采取执法方法执行案件表示十分称赞。